| -- 云南省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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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震 应 急 反 应 预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是我国地震多发省之一,地震频度高、强度大,发震面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地震灾害的预防、防御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方针减灾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地震监测、震灾预防、应急抢险、恢复或重建四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 救灾工作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坚持“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保险补偿”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主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坚持“内紧外松”原则,严格按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报意见。
第五条 各级任命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预防突发性地震灾害;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防震减灾和应急反映预案,并做好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第六条 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经常持久、科学求实”的原则,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由我省抗震防震指挥部统一确定内容,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实施。
第七条 严格按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准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开展抗震设防工作。在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中,应由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设计部门根据评估结论进行抗震设防。建设部门对抗震设计、施工队伍和施工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达到设防标准。凡未经地震部门进行过安全性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的震害经济损失的评估,由省抗震防震指挥部负责,以省地震局为主,省建设厅、民政厅、省救灾办等部门参与完成。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保险公司与地震局应紧密配合,积极推进地震保险业务的开展,以提高社会互助性和抗震减灾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第十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震害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省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造成损失和人员死亡,这类地震为一般性地震,由当地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省内发生5.0-5.9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在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其抗震救灾工作在震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人们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省内发生6.0-6.6级地震,或人员伤亡较多,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震区洲、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震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行动,紧急动员,组织救灾。接报后,省人民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抓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 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大、中城市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人员伤亡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亿元以上的地震为强烈破坏性地震。接报后,省人民政府要紧急行动,尽快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指挥组织震区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紧急动员,抢险救灾,减少损失,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第三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指挥部,省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十四集团军、省军区、空军昆明指挥所、武警部队、省政府办公厅、建设厅、地震局、计委、经贸委、民政厅、宣传部、商贸厅、邮电局、卫生厅、交通厅、财政厅、水利水电厅、教委、民航、铁路、粮食、供销、物资、医药、保险等部部门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或指挥部成员。
指挥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是: 1.审定地震部门提出的地地震预报意见,根据地震趋势,必要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及驻军部队,做好应震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强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在省政府办公厅成立云南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地点在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办公室的主地职责是,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掌握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省领导和国务院;处理其他涉及震灾的工作;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领导抗震救灾指示;随同省领导赴震区工作;负责中央慰问团的有关接待工作。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驻军部队按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领导小组。 1.震情监视组 2.抢险救灾组 3.医疗卫生组 4.物资供应组 5.通讯组 6.交通运输组 7.治安保卫组 8.生活安置组 9.宣传报道组 10.生产自救组 11.震害评估组 12.工程抢险组 13.财务管理组 组 长 省财政厅领导 第十七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在省政府办公厅设立应急办公室,由副省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人从办公厅有关处室抽调,办公地点在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由于6.0-6.9级地震跨度大,震灾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差别也较大,一般情况下,6.0-6.4地震级如仅造成极少数人员伤亡和部分房屋损坏,省抗震防震指挥部按省政府部署,立即组织包括省地震局、建设厅、民政厅、救灾办在内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帮助震区开展工作,并及时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震区给予支援,应急办公室予以协调。如在大中城市和人口较稠密城镇的中心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及其他地区发生6.5-6.9级地震(如其他地区在6.6-6.4级地震段发生震源浅,震中烈度达8度以上的地震)时,省政府直接指挥抢险救灾,应急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紧急部署,组织协调有关工作领导小组赶赴震区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震灾情况,必要时,省政府在震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长或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第十四集团军首长、震区地洲市政府的洲长、市长和专员担任,成员由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
第四章 应急反应预案要点 第十八条 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和各级地震办公室(局)应立即实施《云南省地震系统大震对策方案》,并做出如下反应: 第十九条 一级预案。省内发生强烈破坏性地震时,省人民政府按一级预案实施反应程序。 一、接报后,立即由省长或省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开省人民政府紧急会议,在家的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抗震防震指挥部成员及驻军各大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部门震情和灾情汇报; 二、省长和副省长立即赶赴震区,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第二十条 二级预案。省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省人民政府按二级预案实施应急程序。 一、省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立即召开人民政府紧急会议,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及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全体成员和驻军主要领导参加。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汇报; 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省抗震指挥部、省地震局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播发地震灾情及损失情况的消息,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二十一条 三级预案。省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省抗震防震指挥部按三级预案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一、指挥部及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研究救灾事宜,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视情况,可责成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协调救灾工作。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示国家给予支持。 三、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建设厅、民政厅、救灾办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震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四、省抗震防震指挥部领导赶赴震区,慰问灾民,帮助指导工作。 五、省抗震防震指挥部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口支援震区救灾工作。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强烈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的帮三天内,省民政厅、省救灾办、省对外贸易经济厅、省外办、省新闻办公室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及援助捐款总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呼吁国际援助。
第二十三条 强烈破坏性地震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除军事禁区特殊区域外,经省政府批准,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考察和救灾的外国专家的入境手续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海关予以配合放行。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可直接飞往灾区,在就近的对外开放的机场降落,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卸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抗震防震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经批标的震区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由省抗震指挥部督促检查落实,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下发之日起,云政办发[1992]172文中关于印发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争反应预案即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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