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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03-09 11:04:40.0 来源: 震防处 作者:   【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今年10底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中国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建民向大会做法律修订说明。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专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深入地震灾区和基层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这次法律修订,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10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法律修订案在保留原法总体结构的基础上,新增加了2章:一是,防震减灾规划,二是监督管理。原法共48条,修订后为93条,新增加条文45条。对原法律40余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仅少数几条未做修改。法律修订案与原法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

    此次法律修订,修改、完善的主要法律制度有以下10个方面:1.建立了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实施的法律制度;2.强化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的法律制;3.规范了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管理,规范了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与共享;4.强化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措施,建立了农村民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的制度;5.建立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制度;6.完善了地震分级响应、地震应急措施方面的制度;7.建立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的制度;8.完善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9.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对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措施;10.强化了对防震减灾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体现了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和地震灾区百姓的意愿,体现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共同智慧,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法律修订案必将为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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