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震测发﹝2009﹞90号文)
各州、市地震局(防震减灾局),局属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将于5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预测预报工作管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根据《防震减灾法》对地震预测预报管理的规定和中国地震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地震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的书面地震预测意见实行登记和回执制度。报送到省地震局的书面预测意见由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报送到各州市地震部门的书面预测意见由各州市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报送到县级地震部门的预测意见由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二、对地震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实行登记和调查核实制度。报送到省地震局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由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报送到各州市地震部门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由各州市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报送到县级地震部门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由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各级地震部门震情会商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报省地震局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地震预报意见,不得上报各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各级地震部门月会商形成的震情会商意见,可按原方式和渠道上报。各级地震部门或者地震部门的人员经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可以填报地震预报卡片上报上级地震部门。
四、登记表和回执中的编号说明。编号由12位组成,前4位为年份,5-6位为类型(01预测意见、02异常信息),7-8位为登记单位代码,9-10位为接受序号,如:200901650001。
五、各级地震部门要严格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加强地震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确保我省地震预测预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成绩。
附件:1.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
2.地震预测意见回执(有圆圈的为盖章示意)
3.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登记表
云南省地震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请到“局FTP:局机关/监测预报处/下发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