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实施全面加强
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
10项重大措施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加强和提高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使用“10项重大措施”的补助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财务管理,现将《云南省地震局实施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地震局实施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
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全面加强和提高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的目标,有效使用10项重大措施的补助经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以下简称10项重大措施)补助经费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10项重大措施项目实施须严格遵循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有关程序。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10项重大措施所有补助经费。10项重大措施补助经费类型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研究经费、项目经费和运维经费。不同类型经费按其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第二章 基本建设经费管理
第五条 10项重大措施的基本建设经费按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严格按照10项重大措施项目概算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不得超出项目概算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遗漏或随意变更10项重大措施项目的概算内容及规模。
第六条 确需变更10项重大措施项目概算内容及规模的,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部门应以原渠道进行报批。
第七条 10项重大措施基本建设经费严格按项目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严禁列支其他费用。
第八条 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补贴、竣工验收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十条 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部门应在10项重大措施基本建设竣工后,按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和承包合同条款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部门应在财务竣工决算前将实施计划、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书、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提交计划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10项重大措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须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宣传经费。
第十四条 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部门统筹安排项目经费,不得超规模预算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实施部门、责任人、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时间要求、工作进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送云南省地震局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作为计划财务部门进行预算管理、下达经费计划、账务账目设置和预算执行检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部门严格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设备费、协作费、印刷费、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会议费、鉴定评审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费和业务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按我局预算执行情况检查规定进行。并对实施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部门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向计划财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门在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在全局范围内公示绩效考评结果。
第四章 运维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10项重大措施运维经费包括群测群防运维经费和现场应急救援队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群测群防运维经费由监测预报部门提出安排计划,函送计划财务部门,统一下达预算。现场应急救援队运维经费由应急救援部门提出安排计划,函送计划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运维经费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协作费、通讯费、水费、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复印费、会议费、评审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七条 评审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运维费总额度的5%。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综合 “10项措施”△ 财务 管理 通知
云南省地震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