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预防和
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加强和提高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使用10项重大措施的补助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财务管理,经反复商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云南省地震局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于2009年5月8日经局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
10项重大措施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面加强和提高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包括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全面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项目可细分为若干子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问责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云南省地震局为一级管理单位,承担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承担单位指承担项目的云南省地震局相关事业单位和州市地震部门或者机构。
一级管理包括:
云南省地震局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制;
项目实施管理组负责制。
二级管理实行承担单位责任制。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体系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实施管理组、审计监督组组成。(参看云震计发〔2009〕50号《云南省地震局关于成立落实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组织管理机构的通知》)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10项重大措施部署及要求;
(二)统一部署、指导,以及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控制、监督10项重大措施工作;
(三)决策10项重大措施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计划财务处,其主要职责:
(一)督办10项重大措施的执行和10项重大措施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二)负责编制10项重大措施的规划及计划;
(三)负责协调10项重大措施的实施;
(四)承担10项重大措施执行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日常工作;
(五)负责10项重大措施档案的监管。
第八条 领导小组实施管理组(以下简称实施管理组)职责
(一)负责监管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项目,编制该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月报。
(二)负责监管并组织实施“全面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项目,编制该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月报。
(三)负责监管并组织实施“全面提高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项目,编制该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月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审计监督组(以下简称审计监督组)职责
监管10项重大措施实施的预算、财务,负责检查10项重大措施实施执行情况,负责开展10项重大措施实施的内部审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督办组、规划计划组、秘书组、档案组。
督办组职责:督办10项重大措施的执行和10项重大措施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负责协调、控制、监督10项重大措施的实施。
规划计划组职责:负责编制10项重大措施的规划及计划,负责10项重大措施实施的预算、财务管理,负责协调、控制、监督10项重大措施的实施,负责组织10项重大措施实施的绩效考评。
秘书组职责:承担10项重大措施执行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日常工作。
档案组职责:负责监管10项重大措施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编制承担单位子项目工作内容、预算;
(二)组织编制承担单位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
(三)提出承担单位子项目预算内的工作内容变更意见;
(四)负责承担单位子项目预算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五)负责承担单位子项目信息及档案工作;
(六)负责编制承担单位子项目所涉及物资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出采购计划;
(七)提出承担单位子项目设备和软件等的技术指标;
(八)对承担单位子项目经费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九)组织编制承担单位子项目的结算资料;
(十)负责子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须明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并报办公室、实施管理组、审计监督组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08〕140号),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变更实施内容。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确需调整实施方案和预算的,须将调整方案报实施管理组审核,经云南省地震局审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上报文件内容包括:
一、调整理由: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内容:实施方案、概(预)算、技术规范和其他内容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变更方案与原方案在目标、具体技术指标、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上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 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制度,实施管理组对项目质量、进度管理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七条 对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实行问责制。承担单位应建立质保体系,监管本单位的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的总进度组织编制年度进度计划,经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审核、汇总后,提请实施管理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计划组编制下发项目年度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调整当年进度,影响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须报云南省地震局批复后方可实行。调整经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审核、汇总后,提请实施管理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计划组编制下发项目年度进度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月报制度。月报主要包括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质量、预算执行率及存在问题,承担单位于次月7日前向实施管理组书面上报月报;实施管理组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后, 3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秘书组书面提交当月月报。
第五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云南省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地震局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实行自行招标和集中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严格按照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通用设备和通用软件的招标采购,由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招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分散采购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地震局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专用设备、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的采购,其技术指标应由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提出采购需求,经实施管理组审定后,按相关规定采购。达到招标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设备、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采购结果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计划组备案。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文本必须采用相关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七条 合同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监督组审核后签订,签订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云南省地震局廉政合同。财务部门按照生效合同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政府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完整保存合同正本及相关材料,形成合同档案。
第七章 财务、资产、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国库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计划组负责对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对项目形成的资产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计划组应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按照《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分项目、子项目的档案验收、技术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云南省地震局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一、项目验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主持;
二、项目预验收由办公室规划计划组主持;
三、子项目技术验收由实施管理组主持;
四、子项目初验收由承担单位主持;
五、项目档案验收由办公室档案组主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地震 预防处置△ 能力建设△ 通知
云南省地震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