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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2009-10-10 16:35:53.0 来源: 计划财务处 作者: 黄雍   【     

20097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中国地震局机关、中国地震局所属全部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工作原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和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工作要求: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推进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监管体系,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各项制度、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切实推进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夯实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将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和“精品工程”,为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三、工作重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开展自查,要根据中央专项治理的8个方面34项任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纪委等牵头部委的统一要求,着重查找以下八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立项管理规定,自查和纠正未经审批、环境评价、用地预审,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等行为,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二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查和纠正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违法分包和转包等问题;

三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自查和纠正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是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自查和纠正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五是自查和纠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工程进度是否严重缓慢,工程是否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六是自查和纠正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信用缺失等问题;

七是查找重大决策执行、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运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等问题,坚决纠正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拍脑袋决策、搞政绩工程;

八是查找和纠正利用审批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行为。

四、政策规定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做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不认真自查的,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领导负责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应明确一名联络员,以保持与中国地震局的沟通。

六、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中国地震局将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全局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橱窗、简报、门户网站等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何勇、马凯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李汉柏、李江同志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阶段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1. 各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局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通报各单位,以促进各单位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制定工作方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各单位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以及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应于 200910月中旬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问题

1. 开展自查。各单位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全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条件的单位,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开展自查。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应于20102月底前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 重点督查。领导小组将选择一批重点项目以及项目规划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组织督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也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 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目标,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 落实监管责任。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项目、技术、招标投标、财务、资产、档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 推广典型经验。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本单位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 完善法规制度。各单位要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制度,综合分析相关管理办法之间的衔接,并分类进行处理,对不适用的要及时清理和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需要新出台的要抓紧研究制定,重点解决规章制度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等问题。中国地震局在现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立项审批管理细则、政府采购管理细则、竣工验收管理细则、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国地震局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管理细则》。国家地震安全计划中各项目法人将制定《中国地震背景场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次专项治理的成果,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有效促进全局系统工程建设的规范、高效、安全、透明和廉洁,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各单位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于 201111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第一线,全力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落实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在监察司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为(010-88015520),举报信箱为(ceajcs@126.com)。

各单位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专项治理工作迟缓的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

(五)加强政策指导。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各单位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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