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个人借款清理工作,以保证及时核销个人借款。现将2009年度个人借款清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1月10日前由局结算中心向各单位、部门提供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个人借款清单。 二、2009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部门对个人借款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签字盖章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与局结算中心相关会计联系,进一步核实。 三、各单位、部门须在2009年12月15日前对个人借款进行核销、清零;兼职报账员和驾驶员的备用金在2009年12月25日前清零。 四、计划财务处将于2010年1月10日对2009年度个人借款的清理情况进行公示。 五、对三年以上(含三年)长期无法进行核销的个人借款,各单位、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写出完整的说明,并提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