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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清理的通知
2009-12-10 16:46:39.0 来源: 计划财务处 作者:    点击次数: 131   【     

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形变测量中心、滇西地震预报实验场办公室、地震应急保障中心:

为切实落实中央“小金库”检查组、中国地震局巡视组对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局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含所属国有公司的资产)

二、清理的时限和要求:200211日至20091130日单位财务账面登记入账的资产,以及没有登记入账的资产。

三、清理的程序和方式

1.单位自查。(2010120前完成)

1)登记造册:对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逐一清查,登记造册。

   2)核对:将所列经营性国有资产与财务账目进行核对(核对时注意价格)。对有物无账或有账无物的应标注清楚,并按照要求填列附表1

   3)填制卡片:对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需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填写须按照局固定资产卡片栏目逐一填写,领用人须本人签名(卡片由杨继恩同志提供)。

   4)建立固定资产账:对有物无账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须及时入财务账,做到账、卡、物一一对应。

   5)对有账无物的,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6)各单位须认真按时完成经营性国有资产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附表1、卡片、书面说明请于2010120前提交计划财务处。

2.审核和检查。(20101212010221

各单位完成自查后,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总责,安排专门人员开展自查,不得隐瞒和虚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资料。

(二)在清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故意隐瞒、虚报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问责。

 

联系人:杨继恩  窦馨    电话5747040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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