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内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地震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内部审计,是为了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改善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系统、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服务。
第四条: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二级审计制度。一级为中国地震局监察司审计室,二级为各省局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机构。各单位一般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较小的设置专职审计人员。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中国地震局监察司的业务指导,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七条: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规划制定、考核评价及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并向中国地震局监察司就系统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一级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南;
(二)负责局属各单位局管干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局属单位执行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实施审计;
(四)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查;
(五)指导、监督、评价、检查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培训内审人员;
(七)研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组织实施局领导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二级内部审计机构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单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二级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与系统的规章、制度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预算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的情况及基本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情况;
(五)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管理及风险情况;
(七)重大项目执行及资金监管的情况;
(八)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及履行情况;
(九)审计建议及意见落实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监察司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可以组织、协调系统内审力量安排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可以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参加本单位有关财会、业务及经济活动管理决策会议;
(二)要求各单位、部门按要求提供或报送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和经济活动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被审计单位、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表、决算、各类业务单证(据)及经济合同,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业务软件;
(四)实施内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巨大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人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资产等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于违法违规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人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及人事部门委托,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临时性专项审计除外),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还应在审计前提交书面的责任期内工作报告。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电子计算机数据、各类业务单证(据)、经济合同,查询有关文件、资料、会计记录,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征求被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审计调查除外),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个人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议,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六)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并如期报告落实情况。
(七)对重要事项可实施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非现场审计程序分为资料归集审查、计算整理、分析质询、报告处理、审计意见、情况反馈、建立审计挡案7个阶段进行。审计档案归档按照系统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其承担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符合《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要求的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情况有义务和责任保密。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拒绝审计。
第十八条:对于执行本规定审计工作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系统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办法》(震发审〔1995〕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