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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0-01-14 12:39:47.0 来源: 纪检监察审计处境 作者:    点击次数: 9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云南省地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与精神文明建设和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

第二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云南省地震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对云南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属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云南省地震局党组书记、职能部门正职、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云南省地震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和完善云南省地震局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提出可行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宣传,积极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云南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执纪执法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七)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情况;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成立云南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云南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二)制定、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审考核。

第八条 云南省地震局局属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中国地震局及云南省地震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抓好本单位(部门)党风党纪教育;

(三)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中国地震局及云南省地震局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六)接受主管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七)与局党组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要与局党组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分别与班子其他成员签定责任书。责任书须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云南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党组审定。局党组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局的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云南省地震局局属各单位(部门)对本级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主生活会检查内容和年度述职报告,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云南省地震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及时组织研究、落实党组、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

(二)不及时根据上级精神并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完善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

(三)不能带头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和不能切实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五)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 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

出现以上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研究,按组织程序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若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奖惩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地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0年下发的实施办法(云震发党【2000 4号)同时废止。

   注: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发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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