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共中央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直属机关党委。如工作需要,可以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组书记、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工作需要,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党组书记、局长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设秘书长一名,由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特殊情况召集人也可委托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通报纪检、监察、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内部行政监察与审计的具体工作,对在纪检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其他组成部门根据相应职能在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等方面给予协助配合;对于决定事项根据各自职责办理,不得推委扯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请局党组召开局专题工作会议。局专题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局党组成员、事业单位党政领导、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特邀局直属机关纪委委员、兼职监察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审批确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定工作规则,规范日常管理,督办决定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自二00四年一月四日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