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该听证报告还将作为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条例修订草案的依据之一。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8月20日上午9:00—10:50在省地震局三楼报告厅(昆明市北市区北辰大道842号)举行,听证会由省法制办张学武副主任主持,省法制办、省地震局4名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和17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到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领导到会指导,4家新闻媒体也到会进行了报道。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省法制办张学武副主任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了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省法制办张学武副主任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作了说明; (三)听证决策人省地震局王彬副局长就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四)各位听证陈述人对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发表了意见和提问; (五)听证决策人就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作了回答;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陈述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法制办会同省地震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条例修订草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删除。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将第八条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修改为“单位和个人”。 (四)在第十六条最后增加“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防震减灾规划的依据。” (五)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修改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六)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省地震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拆除改造计划的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震小区划工作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结果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审核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十)将第四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宣传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网络上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就技能的公益宣传。” (十一)将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和灾区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准确、统一发布。” (十二)删除第五十八条中的“投亲靠友、”。 (十三)删除第七十条第(三)项中的“造成严重后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