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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云南防震减灾网”站公布:

  (一) 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 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 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 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 行政许可决定;

  (十) 监督举报电话。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还必须在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公示。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条 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决定后2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在云南省防震减灾网上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云南省地震局法制部门。


  附件: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由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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