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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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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云南防震减灾网”站公布: 第三条 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决定后2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在云南省防震减灾网上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云南省地震局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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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供稿 |